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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我国清廉德教的优良传统

1999-03-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龚汝富重典治吏和峻法惩贪是我国历代吏治的传统,但无数彪炳史册的包公、海瑞、况钟式的清官廉吏,都是非刀铡缧绁震慑养成。他们廉洁奉公、勤政爱民的浩然正气,是与我国为官清廉的传统道德教育密不可分的。封建社会有着重人治而轻法治的致命弱点,但人治中却也蕴含许多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的成分,尤其积累几千年的为官清廉的官箴吏训,堪称清廉德教的宝典,对于我们今天颇具启发和借鉴作用。

清廉既是立政的根本,又是为官最基本的品格要求。清廉内则律己修身,外则表帅服众。唐代武则天《臣轨》盛赞“廉平之德,吏之宝也”。其实,早在春秋时期,晏子便说过“廉者,政之本也”。秦代《为吏之道》把“清廉毋谤”列为吏有五善之一。汉代董仲舒则以为“至廉而威”,马融直言“立身惟清”,他们都认识到只有廉洁奉公方能树立榜样和威信。唐代诗人杜荀鹤有诗云:“字人无异术,至论不如清”,把清廉置于为官立政的万善之首。宋代吕本中《官箴》提出“清、慎、勤”是居官诀要,后来康熙御书这三字,刻石赐内外诸臣作为座右铭,尤以清廉作为整饬吏治的首要任务。而此前,明朝朱元璋训谕地方官“惟廉能约己而利人”,清代顺治皇帝在即位诏中倡言“国家安危全系官僚之清廉”。可见我国历代吏治非常重视涵养官吏清廉品格,把它提高到惟系国家兴亡盛衰的高度来认识,并注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丰富清廉德教的传统。我国古代对为官清廉的道德教育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清廉是为官立政的份内事,因而应当自觉保持清廉的情操。北宋陈襄《州县提纲》讲到“居官不言廉,廉盖居官者分内事”。南宋赵鼎诫子孙“凡在仕宦,以廉为本。人之才性各有短长,固难勉强,唯廉勤二字人人可至”。真德秀《西山政训》在强调为官必须律己以严时进一步指出:“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清代陈弘谋《从政遗规》更加透彻地指出:“清乃官箴之始基,不足恃也。居官者以廉之一节自满,而种种戾气秕政伏焉”。自古以来,我国不是把为官清廉看成一种道德理想来追求,而是当作为官立政最基本、最起码的清廉道德规范来要求。

第二、清廉是为官行政的基本前提。元代揭奚斯在劝勉友人时曾说过“廉非为政之极,而为政必自廉始”。因为清廉则寡欲而存公心,公正则处事妥贴以理服众而政通人和。元成宗非常重视吏治,再三强调:“诸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顺治皇帝对此作了更为详实的阐发:“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把官风与民俗联系起来,官场腐败堕落是民俗浮薄的内在诱因,官吏不廉,上行下效,社会风气必然恶化,强调清廉是官员履行教化、抚绥百姓的职责所在。

第三、要保持清廉,就必须厉行节俭。汉代循吏最重要的品格是清廉,最高尚的生活准则便是节俭,因为只有节俭的生活方式才能保持清廉的品格。明代徐榜《宦游日记》曾明确指出“凡人贪淫之过,未有不生于奢侈者,俭则不贪不淫”,认为节俭可获养德、寿、神、气之四益。陈弘谋也以为“惟俭足以养廉”,郑端《为官须知》劝谕官吏“第一要节俭,莫谓官为钱树,便可取给”。陈廷敬在上疏中还指出了节俭与养廉的因果联系:“奢俭者,贪廉之根柢,欲教以廉,先使之俭”。明代正德年间,何文渊治理温州六年后改为他任时,温州百姓夹道欢送这位节俭廉勤的父母官,他坦然赋诗云“行囊不载温州物,惟有民情满腹中”,道出了自己清廉节俭、无愧于百姓的高尚境界。

第四、摒弃私欲,禁戒贪污。明代扬昱《牧鉴》引广昌何氏言,“居官须要淡薄,若欲美食美衣,则俸禄有限,必至贪财”。清代汪辉祖也认为当官“不节必贪”。贪污历代被认为官之首恶,《诗经》曾痛诋“贪人败类”,秦简把“居官善取”列为吏有五失之一,清代康熙和雍正二帝告诫群臣“治国莫大于治贪”,“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而禁戒贪污就必须摒弃个人私欲,否则贪婪妄取,形同强盗。北宋郑侠就讲过:“无功于国,无德于民,若华衣美食,与盗无异”!自宋至明州县颁行的著名戒石铭则更具有禁戒贪冒的深意:“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南宋叶留《为政善报事类》首列“家无私积”和“公廉律身”的历代典范,把禁戒贪污置为廉政善报之初阶。因贪污导致败名丧德、亡身覆宗,历代更不乏警训,元代张养浩《牧民忠告》认为贪冒获罪“上孤国恩,中贻亲辱,下使邻朋蒙诟包羞”。唐代元载六百斛胡椒与清代和万贯家财,也成为贪污聚敛贻笑天下的话柄。

我们应当把重视官吏清廉德教和人格塑造的优良传统与封建制度本身区别开来,善于正面汲取历代吏治中的成功经验,促进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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